学校章程

合肥工业大学章程

(2022年修正)

 

序 言

合肥工业大学始创于1945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历经与安徽工学院、安徽水利电力学院合并重组。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扎根江淮、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工业报国,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培养了众多杰出人才,取得了丰硕自主创新成果,为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发展,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加快推进国际知名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和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合肥工业大学,中文简称为合肥工大、合工大,英文全称为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FUT。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学校在合肥市设有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六安路校区等3个校区;在宣城市设有宣城校区,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薰化路301号。

学校根据需要,并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努力培养德才兼备,能力卓越,自觉服务国家的骨干与领军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笃学、崇实、尚新”。

第八条 学校的校歌是《弦歌一路高声唱》(祖慈作词,国华作曲)。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坚持和完善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融合交叉的学科布局。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人文艺术等领域。

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学生就业状态,建立健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设置、优化、预警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依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自主设置系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条件、办法和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主选拔人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社会需要、教育规律和自身条件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加强课程思政建设。

学校建立“立德树人、能力导向、创新创业”三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制订教学与学科、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本科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校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政治引领、强化价值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学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以国家教学条件配置标准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教学条件投入。

学校建立社会参与和学校自律相结合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按照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科学规范地开展教育教学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时向社会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宣城校区与合肥各校区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学校依法并经规定程序,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学科综合实力和人才聚集优势,推广“企业出题、政府立题、高校解题、市场阅卷”为特色的需求传导型政产学研用“合工大模式”。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创新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强化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校长、副校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和分管有关工作。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则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职权:

(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价和咨询的学术事务;受理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学术事务议题。

(二)组织校内外学术交流。

(三)组织学校拟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评价。

(四)依法维护师生员工正当的学术权利。

(五)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六)承担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校长提名等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发展与学术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学院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管理。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履职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审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二)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申诉中的各类问题。

(五)评定授权学科的增设与调整事项。

(六)遴选和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从学校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校长,分管学科、学位与教务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具有正高级职称、承担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为当然委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并主持会议;副主席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均依照岗位设定,委员任期内若发生岗位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学校二级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对于学位授予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流动、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按其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经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1次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按照团章的要求,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校团员青年健康成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独立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举措,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通过多种媒介,拓展公开渠道,及时公开内容,充分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学术管理、党政群团、直(附)属单位等类型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授权其代表学校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学 院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覆盖面,原则上涵盖至少两个领域相近或相关的一级学科。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可自主设系、研究所等学术机构,自主构建学术团队。

第四十一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院人员的分类聘任与分流管理。

(七)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员工,决定本院教职工的绩效工资的分配。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决定学生相应的奖惩。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党政工作分工,通过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院长就学院改革建设发展重大问题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定期向本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本学院的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院为基点、重心下移、经费包干、目标管理”的原则,构建“明晰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强化考核”的校院两级管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参照本节执行。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按国家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和退学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其中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应当同时符合规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学校积极为学生获取双学位提供条件;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硕博连读);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制度。

学校以国家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将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按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申请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相关单位审查、受理和管理。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学生校务助理、校领导接待日、党政督查督办会等渠道,听取学生对学校的建设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依法依规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全面素质教育及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具有知情权,如有异议,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以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端正考风,诚信考试,培养良好的自律意识、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形成良好的学风做贡献。

(三)注重个人学习与生活管理,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学习与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环境。

(六)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七)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珍惜学校声誉,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及社会稳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岗位。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教职员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降级、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分级管理。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支持教师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国内访学进修、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挂职等,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依法建立各类惩处制度,对违法违规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惩处。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薪酬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并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学校建立困难教职员工救助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育人为本,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四)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珍惜学校声誉,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及社会稳定。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职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广大离退休人员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六章 资产、财务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相关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使用、处置行为,强化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学校和学院两级预算管理体系、以学院为主体的事业成本核算和结算体系,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办学投入,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等经费筹措机构,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成本核算,控制和降低运行成本,减少浪费,促进资源共享,部分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建设绿色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完善内控制度,强化财务、审计监督,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办学条件,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基地(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体系对校内外开放。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育人的宗旨,坚持“师生为本、用心服务、精益求精、敬业奉献”的服务理念,倾力服务师生,办好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师生员工娱乐健身设施,建设平安、文明、智慧、绿色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办学活动。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及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订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用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根据国家政策,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六)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建立自律约束制度。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争取共建部门在实施自主创新、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采用多种举措,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继续推动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协同、校地协同,建立各种形式的政产学研用“战略联盟”,广泛争取各类资源服务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积极服务国家、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基金会。坚持循章办会、开放办会、分类办会、共赢办会,提升效力,挖掘潜力,激发活力,增强动力,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理事会是由学校发起的非法人组织,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由与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支持合肥工业大学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主要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理事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由学校发起,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地校友会代表组成,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校友会是学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和校友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联络、服务校友,为校友事业发展和个人进步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是由学校独立发起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其常务理事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育基金会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和物品,代表学校接受一切社会捐赠。

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教育基金会依据捐赠人意愿开展业务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各校区加强与所在社区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为社区提供多样化服务,积极争取所在社区对校区的管理、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世界著名大学、研究机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教师互派等多种形式的办学合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旗和徽章。

学校校徽由“圆形”“学校主楼正面视图”“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代”组合而成: 

A4F29

学校的校旗是:

56A7F

学校徽章是邓小平同志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教职员工的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10月7日。

第八十七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但本章程表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可直接启动修订程序。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修订章程时,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修订的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